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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二节

第二章 资产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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