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