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