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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将批准文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九条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将复审结果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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