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