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相应资质的教练员及相关从业人员;

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射击场地;

拥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运动枪支安全保管设施;

具备运动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