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展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含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等;

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法人登记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枪弹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枪弹库安全管理规定和枪弹安全管理责任制等;

教练员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射击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射击场地合格证明;

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运动枪支保管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