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报告;
邀请函;
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
申请报告;
邀请函;
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承办单位应当在事前向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