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二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二条 办理运动枪支出入境手续,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公安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和民航总局等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公安机关、海关及边防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