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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携带运动枪支出境参加射击比赛活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第三十一条 境外运动队(运动员)申请携带运动枪支入出境、过境、境内转机等,由承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第三十二条 办理运动枪支出入境手续,应当由承办单位提前十个工作日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入境的运动枪支,由承办单位凭批准文件到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凭《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到达目的地后…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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