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运动枪支的出入境 第三十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携带运动枪支出境参加射击比赛活动时,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申请报告; 邀请函和任务批件; 携枪运动员姓名和运动枪支子弹型号、数量清单等材料。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