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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一条 援外物资项目应当有助于受援国提高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危机,增进受援国和中国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十二条 根据受援国要求或实际需求,商务部启动援外物资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 第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对于受援国提出《指导目录》以外特殊需求货物的,商务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增加对该货物的专题政策评估和技术评价,并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决定是否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项目,商务部可在可行性研究工作中增加实地考察环节,以全面、准确了解受援国需求和搜集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需要的经济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商务部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情况决定是否立项或向国务院提出立项的建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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