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在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

具有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近2年从事过项目涉及相关货物的咨询或实施活动;

近2年内未因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配单、评审、实施或供货任务受过行政处罚。

商务部从可行性研究单位名录中选定进行援外物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单位。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针对受援国需求,依据《指导目录》,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科学客观的原则编制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含拟供货物清单),向商务部提出项目是否可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