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承包责任范围内的任务转包,也不得将关键性工作或主体性工程分包或分解成若干部分分包。

中标企业将本单位技术资质不能覆盖的非关键性工作或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内容、分包单位和分包金额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作为中标条件审定并写入合同约定。

分包方式一旦确定,不得变更。中标企业应按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分包方式签订分包合同并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确需变更或新增分包的,应按变更合同程序办理。

中标企业应与派赴项目的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直接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保障中方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劳务分包。

鼓励中标企业将适合受援国当地实施的非主体性工程内容进行当地分包实施或雇佣受援方劳务承担,分包事项及分包合同应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中标企业组织当地分包或雇佣当地劳务的,应遵从受援国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分包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