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援外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自然日内将事故报告提交商务部;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提交商务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商务部应在接到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提交的事故报告后12小时内通报国内相关部门,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报告及救援建议。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