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援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技术组、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均应立即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立即赴现场核实情况,并组织现场施工技术组、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向商务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及人员;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