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