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并换领新的《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法终止的,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及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