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四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全国性商业报纸或杂志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