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资格申请 第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资格申请 第十二条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原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终止的,合并后的单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的,可以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换领《资格证书》。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