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资格申请 第十一条 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到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并缴纳劳务合作备用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同时通过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网上管理系统将其颁发《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不予批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