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函风险资金由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具体办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