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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国办发〔2000〕3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系指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垫支赔付款… 第三条 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保函风险资金由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具体办理。 第五条 企业应积极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须先使用其授信额度开立保函。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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