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获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第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与… 第九条 备用金本金和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备用金利息。 第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附件2),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