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备用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