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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备用金缴存标准暂为20万元人民币。缴存和使用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企业,如不再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向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如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应按照《对外劳务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 附件:1.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 2.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银行保函 3.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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