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7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7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二〇〇一年第7号令)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