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