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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 第二十二条 备用金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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