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商务主管部门使用备用金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