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指定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用金存款对账单。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