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 第四条 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