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野生动物的防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