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农牧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检疫、防疫工作可收取检疫、防疫费,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