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二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牧部门的畜禽防疫人员到车站、港口、机场、饲养厂、种畜场、屠宰厂、加工厂、仓库、市场等场所执行任务时,有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