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