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章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六条 试点期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份选择1-2家拆解处理企业,试点城市选择1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确定拆解处理企业的具体条件,保障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 第三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所在地的省市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