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试点省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