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