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企业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流程为: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相关证明文件有效性。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三个部门正式文件的方式报商务部,报告中须包括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商务部收到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系统中调整其标识卡基础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