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书面申请; 企业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标识卡的书面承诺函; 申报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