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