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