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