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