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