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