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九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