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十条 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