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立本地区家庭寄养工作网络并指导其运行。

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向上级民政部门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