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四章 家庭寄养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寄养服务机构,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家庭寄养工作的社会福利机构,分儿童福利机构和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两类。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