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